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4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42603W,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0448258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赛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报酬36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36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指定的法律义务,并告知其未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照传票传唤时间到本院。
2.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3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前往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xx号xx调查,未能查找到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其称现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南京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赛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