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26166号
原告: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139号18幢2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QDWQ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犁墨生态环境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奥林匹克体育中心A3-3-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7TMJ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犁墨生态环境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