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2480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麻艳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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