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公寓段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5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民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公寓段,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洲路中段。 负责人:**,该单位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交易中心B座10层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公寓段(以下简称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铁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夏长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1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夏长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共同承担***的房屋装修损失80000元、室内家具损失20000元、物品损失45947元,共计145947元;2.判令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向***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费1898.75元、2021年9月25日-2022年3月25日的房屋租金损失10800元。1、2项合计156747元;3.判令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向***按照月租金1800元支付至***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之日止的租金;4.判令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对于***房屋沉降部分予以恢复;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8日19时30分,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通知***称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XXX房屋的家中门缝漏水。***赶回家中发现水深三四十公分,还不断有大量的水从房屋涌出,所有家具(包括家具中的物品)、家电以及地上放置的物品被浸泡,房屋所在的**楼道以及小区外花坛全部被屋中涌出的水灌满。从发现漏水到抢修结束历经三个小时,宁夏长城物业公司的抢修人员判断是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在建设房屋时埋藏于**外的供水主管道老化、生锈,压力增大导致涉案房屋卧室地下供水主管道爆裂。此后***多次前往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反映供水主管道爆裂事故并协商赔偿事宜,但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导致***无法正常在家中居住,房屋地基也因土方流失导致出现沉降。虽然宁夏长城物业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其作为物业公司应当肩负起对于供水主管道的日常检查及敦促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维护保养管道的义务,故对于***的损失也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提交的供水移交协议显示2018年涉案小区的供水设备移交给了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辩称,一、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并非本案适格被告。1.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之前承担的是涉案房屋所在的梦园西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文件要求,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于2018年6月7日与案外人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宁夏境内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协议签订后,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将包含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9个银川铁路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资产全部移交给了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维修改造费用。2.涉案小区之前的供水业务是由兰州供水段经营管理,同样依据国家关于“三供一业”相关文件的要求,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明确约定将包含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银川地区铁路小区中全部的供水设备、设施等无偿划转给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并支付供水设施改造费用。***诉状中称爆裂的供水管道不属于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所有。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已经剥离了之前作为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诉状中称“埋藏于原告卧室地下的供水管道爆裂”,对于业主屋内供水设备的爆裂导致的损失,如果在保修期内由房屋开发商承担责任,超过保修期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涉案小区建设于2000年,供水分离移交协议中约定按照“先移交后改造”原则,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住户进行改造。***在住户改造时拒绝接受更换,且在事发当晚抢修工作结束后,物业公司提出帮助其清理屋内积水被拒绝。因此,***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三、***诉求的各项损失无明确依据。***在诉状中称其赶回家发现水深三四十公分,但三四十公分深的积水不会导致房屋装修、家具、物品全部损坏。***拒绝物业公司帮助其清理积水导致房屋无法居住,无权要求支付采暖费及租金损失。同样,房屋的沉降也是***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无权提出恢复的请求。综上,请求驳回***对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的全部诉讼请求。 宁夏长城物业公司辩称,一、本案损失与宁夏长城物业公司无关。涉案小区的供水管道是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管理经营,宁夏长城物业公司无权对自来水管道及管道井进行日常检查。二、损害的原因是由***自身导致,***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涉案小区在进行“三供一业”改造项目中,***没有积极配合上水改造,直接导致其南卧室地下管道爆裂,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三、***故意阻止、拒绝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排水救助,扩大的损失是由其本人恶意造成,无权要求任何人承担损失。管道爆裂漏水后,宁夏长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联系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关停供水阀,履行了自己的协助义务。宁夏长城物业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帮助***清理家中积水,但***拒绝称要留取证据,对房屋造成了二次损坏,扩大了漏水造成的损失。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银川中铁水务公司辩称,涉案小区的供水维护管理仍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负责,***的财产损失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无关。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签订了《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虽然其中约定了资产管理职能移交日,但截至目前该工程还未竣工结算,合同甲方还未将供水维护管理职能移交。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可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对移交日期的约定进行了事实变更。二、《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了移交协议签订后资产管理移交日之前,协议约定区域供水管理职能仍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承担。三、***在诉状中也载**夏长城物业公司抢修人员在抢修时判断是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埋藏于***至***家中卧室的供水主管道老化及生锈,压力增大导致供水管道破裂。追加被告申请书也载明“至今移交工作未完成”。综上所述,由于兰州铁路局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维护职能还未向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移交,涉案小区的供水管理职能至今仍由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其小区的供水管道应由物业公司及协议甲方维护,故***的财产损失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银川市西夏区XX房屋住户。2021年9月18日,因埋藏于该房屋卫生间旁卧室地下自来水供水管道爆裂,导致房屋进水被淹,造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屋内存放物品等的财产损失。当天,宁夏长城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积水进行了清理,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切换了涉案房屋的供水水源。因房屋无法居住,***分别于2021年9月25日、2022年3月25日与案外人***签订2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位于银川市西夏区XXX房屋,房屋面积75平方米,租赁期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房屋租金每月1800元。***称其以现金方式向***支付了房屋租金,现金系家中自备,无法提交取款记录。2022年6月底,***称其搬回涉案房屋居住。2022年9月24日,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路街道办事处西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载明:“兹有***,男,汉族,租住于我辖区XXX室。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另外,2021年9月28日,***向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交纳涉案房屋2021-2022年度采暖费1868.75元。2022年4月22日,***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交纳水费,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出具《银川房建段水费收据》1份。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在此次供水管道爆裂前已分户设立注册水表,注册水表安装在涉案房屋卫生间立管处,爆裂的供水管道为注册水表以前至阀门井部分。涉案房屋地面仍存有大量泥沙,房内物品堆放杂乱,有被水淹泡痕迹。 另查明,2018年6月,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移交方、甲方)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接收方、乙方)签订《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1份,约定:按照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甲方将所辖职工家属区供水职能及改造后的所有供水设施设备全部移交乙方,交由乙方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由乙方按照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达到自治区相关供水标准。移交范围为**小区、西花园小区、胜利小区、**小区、祥和小区、沁园小区、梦园小区、丽园小区、***庭(铁发)、御景花园(铁发)、***小区(铁发),共计10581户。资产管理职能移交日为2018年9月30日。甲方将改造后本协议约定区域的全部供水设备、设施等无偿划转给乙方,供水设施附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不划转,乙方可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资产划转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协议第四条甲方责任第4条约定:移交协议签订后,资产管理职能移交日之前,本协议约定区域供水管理职能仍由甲方承担。第五条乙方责任第2条约定:资产管理职能移交日之后,乙方负责接收小区的供水管理职能。后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承继了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的权利义务。2019年10月30日,银川中铁水务公司(供水方、甲方)与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用水方、乙方)签订《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银川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管理职能移交协议(水费计量及收缴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制水公司购买自来水,出售给乙方“三供一业”改造范围内用水户。**供水阀门井阀门前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供水阀门井阀门后维护、保养维持原有模式不变。用水计量依据乙方内部自行设置的分户计量设施进行计量。由于甲乙双方执行的水价单价不同,所以水费结算以水费金额为依据。甲方不承担乙方原有管线的漏损,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水费金额应等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原水购买金额。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为止。上述协议期限届满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与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均称未签订新的水费计量及收缴协议,但仍按上述协议履行。2021年5月12日、5月13日,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分别向银川中铁水务公司转账398241.36元、242497.92元,用途载明“水费”。2021年9月26日,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转账640736.56元,用途载明“付三供一业铁路银川房建段”。2019年11月28日,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移交方)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接收方)签订《兰州局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业务管理职能交接确认书》,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补充协议》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银川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管理职能移交协议》接收单位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日完成银川地区铁路职工家属区10581户供水管理职能的接管工作。自接管日起,由接收单位承担上述业务的运营、管理、维护等管理职能。双方特此确认。” 再查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于2022年9月8日更名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公寓段。 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北路铁路163号楼2**14号房屋的装修损失、家具损失以及物品损失进行鉴定。2022年7月1日,本院委托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8月25日,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成本法对***的涉案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3060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现场录像视频、银川房建段水费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收费凭条、宁夏银行存根、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提交的《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业务回单(付款)、《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银川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管理职能移交协议(水费计量及收缴协议)》《兰州局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业务管理职能交接确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提交的付款通知单,本院依职权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本案中,2021年9月18日,埋藏于***居住房屋卧室地下的供水管道发生爆裂,导致其财产受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分户设立了注册水表,且根据现场勘验可以认定发生爆裂的供水管道系注册水表以前部分。根据《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因此,供水管道爆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涉案小区系铁路职工家属区。2018年6月,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签订《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供水段银川地区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约定包含涉案小区在内的10581户资产管理职能移交日为2018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8日,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签订《兰州局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业务管理职能交接确认书》,双方确认银川地区铁路职工家属区10581户供水管理职能的接管工作已于2019年11月1日完成。自接管日起,由接收单位即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承担上述业务的运营、管理、维护等管理职能。综上,可以认定银川中铁水务公司为涉案小区的供水管理企业,应由其向***赔偿损失。关于因供水管道爆裂造成***损失的数额问题。经鉴定,***居住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屋内物品等的财产损失共计30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因管道爆裂导致***无法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其在外租房产生的房屋租金系损失,应由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承担。***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居住证明虽可证实其在外租房居住,但未提交房屋租金的支付凭证,结合租赁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及房屋面积、租住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房屋租金损失5000元。另外,2021-2022年度涉案房屋产生采暖费1868.75元,***已经交纳,但因管道爆裂其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该部分费用亦应当认定为损失,由银川中铁水务公司承担。关于***要求宁夏长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宁夏长城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主体,应承担小区公共部分物业管理、日常保养、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防范保障等合同义务。在本次供水管道爆裂发生后,宁夏长城物业公司及时委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其在该事件的处理中并不存在违反相关合同或法定义务的情形,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恢复涉案房屋沉降部分的诉讼请求,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因供水管道爆裂导致沉降,故不予支持。对于宁夏长城物业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称涉案小区居民用水水费系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收取,改造前的供水管道的维修、养护职能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承担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提交的《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段银川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管理职能移交协议(水费计量及收缴协议)》及其与银川中铁水务公司的当庭陈述,双方均认可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收取水费后转付至银川中铁水务公司,银川中铁水务公司再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购买自来水,中国铁路兰州局银川房建段收取水费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认定其对涉案小区供水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职能,故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财产损失30600元、房屋租金损失5000元、采暖费损失1868.75元,以上共计37468.7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实收1717元),由***负担1307元,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0元;鉴定费5000元,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慧 书 记 员  ***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为注册水表的,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履行告知书 本告知书效力等同于执行通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