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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葵、某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财保15号
申请人:**葵,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自匾,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贺费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B53P82。
法定代表人:段胜发。
申请人**葵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金额以28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号为116320739017099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价值以280,000元为限,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葵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思宣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