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101号
原告:***,男,1989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银,女,1993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B53P82,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贺费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人:段胜发。
原告***与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被告已将所欠工资付清”,自愿撤回对***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杨立娟
人民陪审员  雷兴明
人民陪审员  黄生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龚升美
书 记 员  侯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