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云3123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刘权葵、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权葵与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22)云312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云3123执1351号,立案执行标的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650元。
经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本金及利息251625元(其中,50000元系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私下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权葵,201625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权葵)、执行费3650元,执行费365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权葵基于执行依据(2022)云312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对被执行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