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富德森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9民初1441号

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平阳路**号大和昌业**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矿街红沟路**号内/div>

负责人:孙靖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矿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建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初步达成解决方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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