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9民初1441号
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平阳路**号大和昌业**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矿街红沟路**号内/div>
负责人:孙靖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矿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建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都会食品饮料分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初步达成解决方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山西***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