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康维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647号 原告: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甘肃开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