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656号
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1130774M。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创时代(苏州)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03662342Q。
法定代表人:唐苏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梦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立发大道东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G1NX6Y
法定代表人:丘荣,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分公司与被告联创时代(苏州)设计有限公司、江苏梦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免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江**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