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4468号之一
原告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创时代(苏州)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创时代(苏州)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联创时代(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法官 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