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782号
原告: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然,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有年金龙商贸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有年金龙商贸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对案涉债务予以清偿,已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元,由原告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