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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执2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迎春,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迎春银行存款5296744.08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迎春经协商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5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