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弘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初351号
原告: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8号康汇花园5栋5-2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云,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宋家塘街道金利华酒店二栋3楼。
法定代表人:曾晟,公司董事长。
原告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案外人湘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907元,由原告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慧隆
代书记员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