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410920.2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和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志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雷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