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执恢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待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志刚
审 判 员 肖志军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雷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