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交叉处(罡大花园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伍僖,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之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伍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15元,减半收取7260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志红
审判员 陈盎然
审判员 尹玄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翔俊
书记员李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