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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诉肖春红、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3执31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罡大花园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分期款211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7022元(以211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5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4日),律师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5440元,执行费4230元,合计2928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9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