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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2民初12238号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4号楼1层32室。
法定代表人:苏阳。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软件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致远公司)、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赛软件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阳的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赛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陈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诚致远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诚致远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77500元,并自2018年7月15日起对应付未付部分款项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信诚致远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8年5月起陆续向原告采购英特尔处理器、内存等货物,货款共计426286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为30天账期,货物抵达七日内无书面质疑则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部分0.1%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期付款,需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预期利润、其他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在约定期限内被告也未提出质量异议。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48786元,尚余377500元货款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信诚致远公司未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销售合同、供货发票、收货确认单、发票确认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5月17日,原告云赛软件公司(乙方)与被告信诚致远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NXXXXXXX5的内存58套,共计150510元。交货时间为当天,由乙方将产品运输至甲方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XXXX园X号楼2105室李某;付款时间及方式为30天账期,乙方收到货款后开具等额发票,发票不做已付款凭证;货物抵达7日内无书面质疑,视为验收合同;甲方应按期付款,如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0.1%作为违约金;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货物的产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随时随地将货物收回,甲方需承担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回收费用和如果本合同完全履行给乙方带来的预期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8年5月22日、2018年6月14日,被告信诚致远公司又两次与原告云赛软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分别向原告采购BXXXXXXXU的处理器14台和50台,货款分别为60326元及215450元。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与上述2018年5月17日合同基本一致。
合同签订后,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信诚致远公司也在“收货确认单”上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收到上述案涉合同约定货物及对应发票,其中最后一份合同对应货物的签收时间为2018年6月16日。被告通过公司账户共计付款46286元,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苏阳的个人账户支付2500元。
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委托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代理案涉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需为此支付律师费3万元。2019年2月20日,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亦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收货后仅支付货款48786元,余款377500元未能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75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5万元,因案涉合同对上述费用没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713元、公告费(凭发票据实结算),由原告负担1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剑锋
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韩中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栾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