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初962号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1幢2210室。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雅,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峰,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朱恒。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玑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赛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玑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千玑信息公司向原告云赛软件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1440元,并自2017年7月6日起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协商,就被告向原告购买服务器软硬件设备等达成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751800元的设备,在合同生效后被告预付200000元,剩余全部货款在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后被告按照每月110360元分5个月支付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他剩余货款迟迟未能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千玑信息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收货确认单、服务验收单、南京银行贷记通知2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等证据,被告千玑信息公司未到庭予以质证。对原告云赛软件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云赛软件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2日,原告云赛软件公司(供方、乙方)与被告千玑信息公司(需方、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JSQJ采字第2017-5-22-01的《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RH2288HV3-桌面云服务器、OceanStor5300V3V300R003-存储、RH5885V3虚拟化服务器,总价值751800元;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为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夹岗科技产业园2号楼2楼,指定的收货人为徐娇玉;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200000元货款,剩余全部货款在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按照每月支付110360元,分5个月支付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云赛软件公司依约向被告千玑信息公司供货、安装、调试。2017年6月1日,被告千玑信息公司向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单一份,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在落款处有收货人徐娇玉的签名并盖有被告千玑信息公司的发票专用章。2017年6月5日,被告千玑信息公司代表朱金露在南京云赛项目服务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5月26日、7月5日,被告千玑信息公司分别向原告云赛软件公司转账支付预付款200000元、第一个月付款110360元。截止2018年7月1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被告千玑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恒,登记状态为存续,住所在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2号楼2楼等。
审理中,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同意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云赛软件公司与被告千玑信息公司签订的《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千玑信息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然被告千玑信息公司在向原告云赛软件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0000元及第一个月的付款110360元后,剩余货款至今尚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千玑信息公司应当尽快向原告云赛软件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4144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云赛软件公司在审理中已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因该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宜以被告千玑信息公司2017年7月5日付款后的一个月起算,即自2017年8月6日起算。被告千玑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云赛软件公司主张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4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4144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云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22元,由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方建国
人民陪审员  吴 宁
人民陪审员  廖元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张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