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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968号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千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朱恒,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玑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7.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947.50元由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