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4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峰、陈琪,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4号楼1层32室。
法定代表人:苏阳。
本院在执行南京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122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云赛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2128.94元,除去执行费50元,剩余2078.94元已经划拨给申请人,被执行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