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阳与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异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峰,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4号楼1层32室。
法定代表人:苏阳。
第三人:苏阳,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赛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致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诚致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云赛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苏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云赛公司与信诚致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苏0102民初1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信诚致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赛公司支付货款37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云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713元,公告费(凭发票据实结算),由云赛公司负担1000元,剩余部分由信诚致远公司承担。该判决生效后,信诚致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102执437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信诚致远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信诚致远公司设立于2015年1月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苏阳。
云赛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苏阳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本院向其发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但苏阳未应诉、举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信诚致远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苏阳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云赛公司申请追加苏阳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信诚致远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苏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苏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苏0102民初12238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