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202号
申请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鲲鹏,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彦,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
申请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8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十七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三百七十元,由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