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202号
申请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鲲鹏,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彦,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
申请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8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十七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三百七十元,由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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