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287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昉,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彬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龙。
被告: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彬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云赛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彬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