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445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宇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元宝山嘎查敖包吐组。
法定代表人:贾淑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宇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7民初36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宇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90.74万元;按照90.74万元的金额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7月31日,利息共计4990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81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宇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已经破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宇航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60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所欠借款,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