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8660号
原告: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巍,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阳,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繁荣金晨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繁荣金晨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保全费1549.40元,由原告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