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866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巍,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阳,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繁荣金晨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飞。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繁荣金晨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辽0114民初86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阳繁荣金晨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878.63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合意,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支付案涉两张票据面款项的90%,即185290.76元,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7月8日支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繁荣金晨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878.6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