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25民初837号
原告:张家口万全区宏晟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上营房村1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全区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全区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永兴西大街1号凯地公寓第3幢5层18号、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万全区宏晟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口万全区宏晟彩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万全区宏晟彩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万全区宏晟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2.30元,减半收取计1681.15元,由原告张家口万全区宏晟彩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3362.30元)。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