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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与吉林省锐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吉0381行审32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锐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闫景宽。
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人吉林省锐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公国土资执罚【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拆除在非法占用一般农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共计14235.26平方米),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没收在非法占用城镇工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10351.40平方米),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4、罚款130283.43元;5、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4、5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