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中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59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咸阳市兴平市人,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兴平市,系该村村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安,男,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女,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女,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第三人:陕西某某某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老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某、陕西某某某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钰婕
书  记  员  梁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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