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121号
原告:***,男,200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光炯,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魏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军,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鼎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增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鼎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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