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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渭南淼泽源通信有限公司、西安鼎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居民。
被告:渭南淼泽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渭南市高新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鼎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淼泽源通信有限公司、西安鼎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小朋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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