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9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西省某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钓台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汉族,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陕西省某新城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64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另13643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