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608号
原告:河南绿创企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天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558947X7。
法定代表人:李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住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北角荣域城市广场****用代码:91410900MA3XBBT58P。
法定代表人:郑少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创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绿创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创企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创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