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4财保20号
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5H2Q7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翡翠路东香水郡2幢商112/112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C4LG8D,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工程款、保证金)730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工程款、保证金)7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