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27号
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5H2Q7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翡翠路东香水郡2幢商112/112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63448351W,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黄洲村黄二片自然村10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37W,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市佳山支行:34001654108053014189)、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秦淮支行:32001594136050000417)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市佳山支行:34001654108053014189)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秦淮支行:32001594136050000417)银行存款,以上冻结金额累计为400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