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276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上述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5H2Q7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东香水郡2幢商112/112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