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2230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20日生,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生,住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益农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7255。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住开封市顺河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44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