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64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南市理务关乡养猪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丁绍义。
被执行人:胶南市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纪合安。
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南顺发机械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本院在执行(2020)鲁0211执64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市理务关乡养猪场、胶南市百货批发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南顺发机械厂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鲁0211执12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等4907416.4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7808.05元,剩余案款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经会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6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