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1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