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1797号
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南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英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文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斌,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8年9月18日签署了《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至2019年9月17日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自2018年10月起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的保安服务费,至今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10-12月、2019年1月1日至10日的保安服务费212700元,为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撤场协议》,约定被告需在2019年4月1日前付清所拖欠的上述保安服务费,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保安服务费2127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为73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保安服务费195000元作为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涉案保安服务实际是由韶关市德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德斌带领几名未取得保安资质的人员提供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应治安管理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有为被告提供过保安服务;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三、被告经营困难,已经濒临破产,即将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请法院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聘请12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服务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月服务费票据提供给甲方,甲方验证票据合法性及真实性后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逾期不缴,乙方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前三个月试用期服务费合计61000元/月,试用期后服务费65000元/月;甲方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给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撤回保安人员,并视做甲方毁约,乙方将追讨三个月服务费总和为违约金;等等。
2019年1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撤场协议》,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拖欠乙方保安服务费自2018年10月、11月、12月和2019年1月1日-10日止。二、甲乙双方协议同意2019年1月31日止,乙方全体人员撤离甲方物业;三、甲方欠乙方保安服务费共计212700元,甲方承诺在2019年4月1日前结清,否则乙方有权按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执行,按约定时间汇入乙方公司账户;四、本协议在双方单位盖章和代表人签名后生效。”上述协议落款处甲方栏有被告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的签字,乙方栏有原告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的签名。被告对协议不予认可。
原告为证实其具有保安服务资质出示保安服务许可证,记载服务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发证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发证日期2010年1月9日。
以上事实,有《保安服务合同》、《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撤场协议》、保安服务许可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之后双方又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撤场协议》,本院确认履行的主体为原告与被告,故本院确认《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撤场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与被告具有约束力。依据保安撤场协议约定,被告确认欠原告保安服务费212700元,并承诺于2019年4月1日结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清偿保安服务费2127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及时付款,实际占用原告资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撤场协议》约定,被告在2019年4月1日前未结清保安费,原告有权执行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内容。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款被告应承担每日5%的滞纳金及3个月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现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被告未及时付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2127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并以195000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212700元;
二、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127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27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并以1950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26元,由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536元,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99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595元,由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19元,由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76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艾婧
人民陪审员  赵东明
人民陪审员  张小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