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077号

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南路15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英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50-127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文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5000元的财产,并提交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41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州鸿枫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