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君正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998号
申请人:东莞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伊某1。
委托代理人:王兵磊、黄志强,分别为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君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1。
被申请人: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A1502D。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申请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申请人东莞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君正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304210.06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04210.06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东莞市君正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东莞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预交保全申请费2041.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君正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304210.06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