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544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某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广东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绿都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48元(原告已预交8516元),保全费2452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潘 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薛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