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92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四村木棉岗二巷5号2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92107082。
投资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9772X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03927.5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92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