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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92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四村木棉岗二巷5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92107082。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9772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29元,保全申请费2040元,合计4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永同发五金塑料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