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02号
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9772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一横巷15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3084595D。
法定代表人:林成彬,即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林成彬,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林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两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