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顿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特346号
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顿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2016年12月5日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顿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华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