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特225号
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苏锐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劲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劲公司申请请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4454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科劲公司不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已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山仲裁委却径行开庭并作出裁决结果。二、杨华受伤不属于工伤,其应当进行交通事故评残。三、科劲公司已安排杨华工作,也不是不为杨华参加社保,而是要在试用期过后参加社保,但杨华发生交通事故,科劲公司无法联系上杨华。杨华自行提出离职,科劲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杨华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应驳回科劲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4454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科劲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杨华:(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57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51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604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42906元;(五)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726.5元;以上合计139764.5元;二、准许杨华撤回第七项仲裁请求;三、驳回杨华关于医疗费的仲裁请求。
杨华于2019年6月3日受伤,2019年12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华此次受伤为工伤。科劲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果,于2020年6月17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0)粤2071行初909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判决驳回科劲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科劲公司不服该行政判决结果,目前已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杨华的受伤虽已被认定为工伤,但科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杨华的工伤认定结果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在此情形下,中山仲裁委未中止审理,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0〕4454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瑄
审判员 王小红
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绮琪